医院取得培训收入要纳税
医院取得培训收入要纳税
最近一段时间,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我市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,发现这些非
营利性医疗机构“进修培训收入”税款的缴纳情况普遍不佳,而此类问题在省、市、区级及专科医
院中也普遍存在。稽查人员在对我市某著名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,该医院2002年共接受进修人员4
00余人,按每人每年收取进取费用2500元计算,一年收入大约在100万元左右,但这部分收入匀未
申报纳税。税务机关在对其他大型三级医院的纳税检查中也发现类似情况。而根据规定,医院取得
的培训收入应缴纳包括营业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。我市现有市级三级
医院19家,以每家医院每年收取100万元进修收入测算,仅市级医院进修收入每年流失的税款就达
60余万元。加上其他各级各类有此项业务收入的医院,税款流失估计一年将超过百万元。2000年医
改启动以后,医疗机构由其性质、社会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同,分成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机构。其
中,大型医院(一般均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)可以结合临床开展教育、科研工作,部分大型医院以
进修的形式开展此项工作,并相应收取进修培训收入。对该项收入应该纳税的政策,大部分医院不
够重视,相关人员也忽略了对有关政策的学习。许多医院一直认为这部分收入是免税的,甚至在得
知要按规定纳税后还表示不能理解。实际上,我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是非常明确的。
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:(一)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,免
征各项税收。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。(二)对非营利性医疗
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,如租赁收入、财产转让收入、培训收入、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
定征收各项税收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,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
部分,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,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。(三)对非营利性
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,免征增值税。(四)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
企业,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。(五)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、土地、车船,免征房产税
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。由此可见,医院取得的培训收入应该缴纳各项税收。在此,税务
机关提醒广大医院,取得培训收入一定要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,否则将受到税务机关的严肃处
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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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9-03-27 责任编辑:huayaming